问题 | 能否与精神病人通过诉讼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与常人相同,同样具备合法的离婚权力。
然而,在此情况下,离婚手续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完成,仅能够经由诉讼途径实现婚姻关系的终止。 鉴于精神疾病患者所面临的特殊情况,若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首次审理会对患病配偶在离婚过程中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如该病人现阶段并未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且拥有自我意识的表达能力,那么他/她将遵循与健康人同等的离婚程序。 然而,倘若被告正处在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则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征得其父母或是其他法定授权人的同意,并委托他们代表被告出庭参与诉讼。 此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所适用的评判准则在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所以,只要满足夫妻情感破裂的条件,不论被告一方是否身患精神疾病,法院都将会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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