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如何应诉被起诉的离婚案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若情感关系实际已经出现破损,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那么应当允许离婚的请求得以批准。
然而,倘若您对于离婚持反对态度,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您有权提出坚持婚姻关系尚未破裂的观点,并向法院递交足以证明这一论点的有利证据。 毕竟,作为决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便是“情感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相反,如果您选择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原告诉求中的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用等方面持有异议,那么您需要准备好能够提升自己诉讼地位的证据,以期确保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聘请专门的律师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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