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起诉,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当涉案双方并未出现法定离婚事项时,如果被告明确表示反对离婚,这常常成为法官裁定不批准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阶段,被告可能会强调他们与配偶之间仍然有深厚的情感纽带存在,并表达出希望共同努力维系婚姻关系的愿望。 在此情况下,秉持公正原则的法官们通常会给予被告这样的人一次机会,并寄望于他(她)们能更加珍视与伴侣之间的深情厚谊,以期通过这种方式维护和巩固夫妻关系。 然而,我们并不应划地为牢,僵硬地认定第一次提出离婚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实际上,如果在首次提起诉讼时提交了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比如可以明显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然破裂,即使被告仍坚持拒绝离婚,法院同样可以做出批准离婚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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