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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但找不到对方,应如何处理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遇到寻求离婚而无法找到对方的情况时,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尊循法律规定,向位于自身居所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时递交相应的上诉状。
若当事人的居所地与其长期居住地区并不完全重合,也不必过于担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选择向其长期居住地区的法院发起诉讼。
一旦立案成功,起诉方所提交的诉状便会被法院以公告形式送达至对方手中,待公告期届满即可视为正式送达完成。
此时,经由法院专业审理,如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会做出准许离婚的最终裁决。
反之,若法院判定双方感情尚无重大恶化,可能会作出暂不批准离婚的决定。
在此基础上,倘若被告方下落不明已有两年之久,那么其配偶作为原告方,可以先行申请法院宣告该被告为失踪人,随后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而言,法院通常会同意这样的申请,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审理判决,结果通常为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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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3: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