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时联系不到对方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原告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时,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便是无法联系上被告。
具体来说,这包括了被告不愿在法庭出席以及被告处于失踪状态等两类情况。 若被告接到传票后仍未表现出出庭意愿且并未就此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看法,则可在经过两次合法传唤之后,再无合理原因而未能现身法庭的情形下,按照法律流程对其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直至其出庭。 对于已经提交书面观点的被告,则法庭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延期审判并做出缺席判决。 而若被告处于失踪状态,原告诉求解除与其之间的婚姻关系,则有法定权利向法院申请为该下落不明的被告宣布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此实现终止婚姻关系的最终目的。 在此过程中,如果被告已经经过宣告被判定为失踪,那么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求的话,法庭将应该批准离婚。 当然,若原告仅针对离婚事宜提出请求,而无意宣告下落不明的被告失踪或者死亡,那么法庭也会依法倡导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公告发布之后,经过60天的期限,便被视为已经合法送达给被告。 如在法院设定的合理期限之内,被告仍然未能出席庭审或者参与应诉,法院便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进而做出相应的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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