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遗失,应如何进行补办登记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遗失了离婚证书,当事人可以先进行证书的补领,随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长期居住的户口所在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如果户口簿上并未详细注明离婚情况,当事人则应当提供自己的户籍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民委员会出示的关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前往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办理补发手续。 原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一旦确认曾在此机关依法办理过离婚登记,将依法颁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此份证明与离婚证书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应。 完成离婚证书的补领之后,再婚夫妇需要带着以下几项必备的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事宜: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本人表明自身无配偶且与对方不存在任何直接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文书; 3.拍摄三张两寸大小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相片(可以在现场摄影); 4.离婚人士需要提交离婚证或经过法院裁定的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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