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找不到被告应如何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被告的行踪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间,并且经由当地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口后,作为其配偶的原告因而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那该地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此案中直接对此进行判决,承认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对于上述事实情况而言,若被告的行踪未明且超过了两年,然而与之别离的另一方并无提出申请宣布对方失踪的行为,而是径直提起离婚诉讼,在此种情形下,该地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及时地受理这一案件,然后对下落不明者以公告方式授予诉讼文件,直至公告期限届满为止。 在宣告彻底结束之后,该地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缺席审判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合理的判决处理。 又如,在某一方的行踪依然处于扑朔迷离之中,尚未达到自失消息两年以上的状态,另一方却直接行使离婚诉权进行诉讼,则法院同样应接受此案件的检察立案,但是在缺席审判过程中必然会谨慎斟酌其中的各个细则,确保做出的判决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出缺席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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