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与有精神病的配偶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具有精神疾病,另一方仍然拥有离婚权利。
倘若配偶的病情严重至影响到夫妻之间正常的情感联系,使二人无法维系婚姻生活,则双方都有权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当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失去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其配偶在打算与其结束婚姻关系时,通常仅能依靠诉讼途径来实现这一目的。 在此情况下,有离婚意愿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倘若证据充分显示夫妻间的感情已然破裂且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便可依法作出离婚裁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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