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中止妊娠后,男方是否有权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女性处于孕期以及分娩结束后的一年之内,或者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另一方则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2、然而,如果是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要求,或者法庭认定有必要对男方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那么上述限制并不适用。 换言之,在通常情况下,女性在孕期、分娩后一年以内,或者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诉讼; 3、尽管如此,男方仍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女方却有权提出离婚申请,并且当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时,也不会受到上述时间限制的约束。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4、若双方确实存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且紧急的原因,一方可能会对另一方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导致等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引发意外事件,法院可以考虑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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