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愿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一段婚姻中,若有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却持反对意见,此时通常仅能依靠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终止这段婚姻关系。
2、当其中一方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时,如果调解未能成功,那么法院在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之后,如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则通常会批准该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3、然而,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存在修复的可能性,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会批准该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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