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凭离婚协议过户房子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答案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乃是建立在有关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的文件。 鉴于此,离婚协议可被视为一种具备民事合同属性的文件,其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若协议缔结方因履行协议而产生争议,则应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离婚协议乃是父母出于自愿,就婚姻存续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事宜达成的共识,实属离婚双方自我管理范畴之内的事务安排。 然而,协议中关于无需支付抚养费用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子女向父母索取抚养费用权利的剥夺,这种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此外,离婚协议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待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便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才拥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这一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实践经验表明,许多地区,尤其是大中型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常会依据这些原则,对于仅凭借离婚协议试图单方面办理房产过户的申请者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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