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若需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须提交如下必备材料供法官参考:
1.撰写并提交两份书面起诉状; 2.复印结婚证书; 3.复印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4.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书、户口本或所在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5.阐述婚后感情状况以及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若被告下落不明,则需提供其下落不明的具体时间及情况的证明文件; 6.关于子女情况的证明,包括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活状况等信息,同时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家庭财产清单及其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若财产已发生转移,还需提供转移地点的相关证据; 8.双方的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若一方以无法再生育为理由请求抚养子女,则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1 1.曾经经历过离婚诉讼的,需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例如医院病历、社区委员会或警方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