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搬走的可以拿婚内买的东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毫无疑问,您完全拥有去领取该物品的权力。
实际上,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夫妻之间仍然有可能维持友好的互动和交流。 然而,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似乎存在一些愤恨或者抵触情绪。 建议您预先与他取得联系,沟通清楚具体情况,然后再前往取回该物品,以避免在现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男女恋爱过程中,购买必要的服饰、食品等生活用品属于常见行为,这些物品的价值相对较小。 除非能够提供明确证据表明是专门为了结婚而进行的采购,否则应当被视为普通的赠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