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媳妇一声不说跑出去孩子不管能不能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对于由其中一方负责养育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其日常生活以及接受教育所需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具体负担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需由双方面商议决定;若各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诉诸于相关法律机构进行裁决。 在此强调一点,有关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的承诺协议或裁判结果,并不影响未成年人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越已有协议或判决原先规定额度的合理要求。 当夫妻双方达成自愿离婚的决定时,应当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离婚申请手续。 该份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记录双方持有自愿离婚之意向,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具体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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