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享有离婚的权利,这属于婚姻自由权范畴。
尽管如此,此类特殊的离婚案件,通常需要通过法庭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是法定监护人,为了确保离婚过程的合法以及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离婚前必须先确定新的有效监护人,然后方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其中,若女方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尤以其在正常状态期间为例,此时男方便可与女方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离婚文件。 男方在启动离婚程序时,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户籍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诉讼文件范本,以及列明诉求的起诉状及其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律机构提出离婚请求。 最终,经由法庭审查后,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无修复可能,无法调解的,则将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实践中,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境: (1)重婚或与他/她人存在同居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进行残忍虐待或遗弃他们; (3)持续保持长期且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并屡教不改; (4)因感情问题而分开居住两年以上; (5)其他任何导致夫妻感情深度恶化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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