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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当原本同意离婚的其中一方可在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不情愿的意向时,其可以最大限度地将离婚事件延滞至六十个自然日内。
然而,若夫妻其中一方仍然无法挽回婚姻,可依法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
法院将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审理,以决定是否支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若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化解矛盾,那么法院会作出相应判决,宣布准许离婚。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步骤。
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在短短的三十天内,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表达出不愿离婚的想法,则另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期间结束后的第三十日内,双方尚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向工作人员递交离婚证申请的话,可能会导致之前的手续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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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