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一方出轨如何取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婚姻中的一方出现不忠行为,即所谓的“出轨”情况,取证的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可采取照片的形式来展示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暧昧或者过于接近的镜头; 其次,可以通过录音记录下来,从而成为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的有力证据,例如在与配偶交谈过程中的陈述,无意间透露了他们之间的地下恋情等等; 再次,可以运用录像记录下配偶与第三者之间婚外情相处的情形; 再者,也可从手机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如配偶与第三者之间关于婚外情的短信交流,尽管面临着难以保存以及确认发件人和收件人身份的困难,但如果能够妥善保管,并结合其他辅助性证据,仍可构成较为完善的证据链; 此外,电子邮件也是一个潜在的证据来源,尤其当配偶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保持联系时,然而由于其发送和接收者难以确认,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共同形成有力证据;再者,来自配偶和第三者自身的书面言论亦有助于证据的锤炼,如在某些案例中,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经向配偶写下承诺书等,保证不再与某位特定对象发生婚外情,这些文字资料同样具有相当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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