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首先,离婚协议在经过双方签署并经法律承认后便具备法律效力,一旦这份协议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可擅自变更。 其次,离婚协议是指婚姻解除之际,夫妻彼此在是否愿意离异、子女监护、财产与债务处置等问题上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于涉及到人身关系的约定——如是否愿意离婚,无法以书面形式进行约束和规定,这是因为法律并不介入当事人对于其是否愿意离婚的意愿是否存在反复更改的情况。 然而,一旦双方完成了正式的离婚手续办理,譬如申请了相应的离婚登记,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便被视为对离婚事实的确认。 但是,如若只是双方书面商定共同前往办理离婚手续,而一方却临时变卦,法律将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的权力,法院也不会授予任何强制认可之权。 再次,无论在财产关系的安排上,还是在关于子女抚养的建议中,离婚协议中所包含的内容与其所表达的人身关系都是相互依存、紧密相联的。 因此,如若离婚没有成功实现,那么有关财产和子女的各项约定也就丧失了其约束力。 当然,尽管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应然,但只要曾经签订过这样的协议,其内容常常会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故不能视作无用之物。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协议离婚的实施过程就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达成一致共识,然后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其次,离婚协议需具备合法性原则。 离婚协议不能随心所欲地编写,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属于无效。 例如,在撰写离婚协议时,应该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都自觉自愿地决定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抚育、财产以及债务的处置做出详尽的说明,决不允许在离婚问题上附带任何限制性的条件,这样做可以避免导致离婚行为的效力处在待定状态之中。 此外,也不允许将离婚期限作为协议内容,以免让离婚行为陷入一种待定状态。 同样,将离异陪伴期限写入协议也是违法行为,也无法设立离婚不离家的条款,更不允许一方代替未成年子女拒绝另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同时在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正当利益,而在住房分配这项内容里,也不适宜对离婚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援助等,所有这些都必须明确表述并且保证合规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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