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草拟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起诉书;
2.做好诉讼所需各项证据材料的详实整理与准备; 3.将经过严格审查后的离婚起诉书及相关证据一同递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由法院进行立案审核,判定其接受此宗离婚诉讼案与否; 5.在法院正式受理此宗离婚诉讼案后,应依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另一方送发离婚起诉书副本予以告知; 6.法院会依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开庭日期,并向双方发放开庭传票作为通知; 7.法庭审理环节: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派专业律师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代表出庭参与诉讼(原则上,离婚当事人须亲自出席法庭,若因特别紧要事项不能出席,需向法庭提供关于是否同意离婚之书面意见); 8.法院将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批准离婚以及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确定等事宜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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