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起诉离婚走什么程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通常需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则予以立案。若夫妻双方并非居住在同一地区,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女方需前往男方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簿;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2、经过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立案庭将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此通知书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50元)。此时,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接到案件后,会将案件转交给民事庭处理,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接到案件后,会向另一方发出传票,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庭应诉。同時,法院也会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需程序)。最后的调解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 (1)经过调解后,双方愿意保持婚姻关系的,撤回起诉,婚姻关系依然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然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但对于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在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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