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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不同情况,我国对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一般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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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0: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