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旧小区,两家公用厕所漏水,谁负责维修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共下水管路的维修费用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而确定:
首先,若该房屋尚处于其法定设保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且其共享水管发生泄漏或破裂状况,业主应立即通报物业管理处,请求开发商对此进行修缮,由此导致的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若房屋已超出设保期限,而共享的排水管存在破损或裂缝从而引发漏水事件,业主同样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处可申请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对管道进行维修,倘若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将可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赔偿。 再者,若公用排水管的漏水系人为因素私自改变管道所致,此时,相关的维修及赔偿义务应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不得通过物业管理处寻求赔偿。 另外,当楼房地下排水总管出现漏水,如系邻近住户或上层住户引起,需要进行维修时,由造成漏水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又如,住宅内部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户的管道阻塞、渗漏水等问题,装修负责人需负修复与赔偿之责。 对于因家庭装修行为导致的相邻住户之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以及物资损毁等情况,装修人应对此进行修复并予以赔偿。 如果是公共下水管道的正常维护所需费用,应有共同所有的业主分担。 如果是因公共下水管道缘故引发非人为的漏水问题,且在法定设保期限内,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相应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负担。 最后,如果因为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户的管道阻塞、渗漏水、停水停电以及物资损毁等问题,装修负责人应负修复与赔偿之责。 若是由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导致装修人遭受损失,装修人有权向装饰装修企业追讨。 对于装修人未经许可擅自改造供暖、燃气管线及其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装修人全权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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