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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襄阳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已将房产移交给住户之物业项目而言,当物业公司已成功地出售并履行了交付予各业主之责任时,业主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主体。
自物业交接到*位买受人手中那一刻起,该买受人便需开始负担起这笔费用,同时对于业主而言,其所需要支付的物业费用也将自交付日起正式开始计录。
然而对于那些在入住之后仍然保持长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处于闲置状态之物业以及入住后长年未有开启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则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通知备案,按照合同中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来支付空置物业管理费用,抑或是遵守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空置物业是否可以给予减免优惠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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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