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通常会由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职权。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也允许原告将诉讼请求提交至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此外,当事人双方亦有权就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自由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依据该份协议中所确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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