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房面积误差多少合适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方交付给用户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面积存在出入,双方合同中有约定的,将严格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理;若未作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需依据以下原则来处置:(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包含百分之三)之内时,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买受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将会受到不予支持的回应;(2)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应利息,这样的请求应当得到充分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超过了约定面积,并且此差额在占比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将有买受方按原约定的价格予以补充,而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则需由出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也随之移交给买受方所有;反之,若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同样按照上述规则办理,即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将由出卖方无条件退回买方,而大于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出卖方双倍奉还给买受方。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最大允许误差为百分之三,同时整个房地产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允许的累积误差应不超过五百平方米。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二)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三)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四)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五)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且允许误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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