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售房屋延期交房多久免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逾期交付房地产达90日之久的问题所提出的解决策略以及相应的执行准则(第一部分):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准时、以妥当的方式履行其最主要的责任事项,也就是交付其名下房产的义务,并且在收到催促的通知书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执行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拥有了选择行使解除合约权利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于“合理期限”这一关键概念的定义并不含糊不清,该解释明确地指出,如果卖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出现延迟,而且在接到催促的通知书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那么作为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他/她有权要求解除这份合同,但是除非在合同中有其他明确的约定,否则并不在此限。准则(第二部分):针对逾期交付房地产达90日之久的相关规定,其核心的考虑因素是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一旦对方违约,是否需要按照违约的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由于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准则(第三部分):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设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则,也就是说在90天以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将会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也就是90天以上,那么违约金额度将会大幅度地上升。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要根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做出的特殊约定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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