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房子可以不按时交付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子交付的事宜,我们可以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延期收房情况,但是具体的延期时限需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明确规定。若是在交付的过程中,发现所购买的房子未能达到预定的验收标准,购房者将依法享有推迟收房的权利。然而,若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出现任何合理原因却拒绝接受房屋,那么他们将不得不依照已收房的规定,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这无疑会给购房者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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