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车位网签合同预售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具体情况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首先,若车位已于规划之中被纳入了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范畴之内,且业主在购置房屋之时已经交付了相关的公摊费用,那么该车位应当被视为公有建筑并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擅自售卖。其次,如果车库在规划中未曾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范围之内,同时车库的建设资金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独自承担,且该部分物业设施在建成之后并未以任何方式转变为让业主承当,那么可以认定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毫无疑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时具备售卖该车库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