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交纳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缴纳定金之日起,本协议立即生效。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房屋买卖的特定环节,如果卖方存在违背承诺接受购房定金的行为,那么就应严格遵守定金法则,全额归还已收到的定金,并且要尽职履责。关于定金的数额,通常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但是务必确保其数值不会超过标的物品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因为一旦超过这个比例,超出的部分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基于以上原则,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合理的解释而选择违约,就必需向卖方双倍偿还此笔定金;相反地,如果提出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接收方则有权利拒绝对其返还定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正式成立。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然而,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将不具备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被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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