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了购房定金后不买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支付房屋购置定金后,若买方因自身意愿改变而不愿购买该房产,可与卖方进行友好磋商以达成撤销购房合约之共识。然而,对于是否应全额退还原先所交付的定金这一问题,则由卖方拥有最终决定权。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时,第五百八十七条也对定金的具体处理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即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折抵为相应的价款或予以收回;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那么他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同样地,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那么他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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