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收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在交付定金后,享有请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的权利。然而,这也意味着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若因国家实施特定政策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极为罕见的事件,致使买卖双方无法顺利签署合同,或者就协议以及其附加条款的表述未能达成共识,从而使得签订合同变得不可能。在此类情况下,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指责,并且定金应全额退还至买方手中。如果卖方由于其个人原因违背了约定,买方将有资格提出退房申请,而卖方则必须向买方返还双倍定金以作为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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