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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赤水购房交完定金后能否退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定金,是为保护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束,要求当事人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承诺的保证方式。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是否应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详细分析:首先,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例如其拒绝继续执行该购房协议,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已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其所缴纳的定金可被视为违约金,无需予以退还;其次,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则属于开发商违约,此时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最后,若因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因素,如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则开发商有义务将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及其他款项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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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