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中介不作证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中,倘若中介机构未能出席法庭并提供其应有的证言,同时也未提供充分的合法理由以解释这种行为的合理性时,那么该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中介机构出庭作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凡知晓相关事实真相的单位及个人,均负有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同时,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亦需积极支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无法清晰表达自身观点的人员,则不具备出庭作证的资格。而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由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后,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特殊情况,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证人可选择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来履行作证职责:(1)由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导致无法亲自出庭的;(2)由于路途过于遥远、交通条件恶劣而无法亲自出庭的;(3)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亲自出庭的;(4)存在其他具有充分合理理由而无法亲自出庭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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