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是不是要延期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关于交付期限这个问题上,我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在实际房屋交付过程中,延迟现象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而这取决于具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如果当前房产尚不符合相关的交房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通常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推迟接收该房产。然而,假如业主未能在合约期间内因非正当理由选择拒绝接收房屋,就有必要按照已经完成交付程序的标准,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这样一来,对于业主个人来说,无疑将会面临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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