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开发商起诉欺诈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欺骗行为时,权益受损的购房者拥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期撤销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当采取措施将已经购买的房产恢复至原先状态,与此同时,开发商也必须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购房款及其相应利息,并需额外承担不超过购房合同总金额一倍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署了某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此进行撤销。而第一百四十九条则进一步阐明,若第三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第三方明知或应当知晓这一欺诈行为,那么他同样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进行撤销的权利。另外,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若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为未生效,那么行为人在完成该行为后所获取的任何金钱财物,均应被强制归还给对方;若无法归还或无须归还,则需按照其价值折算成等值金额进行补偿。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向而言,他们有义务赔偿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而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负责。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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