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多卖销售怎么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商品房的一房多卖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已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制度,商品房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其所有权的变动必须经由专门机构的登记予以确认,且登记成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生效前提条件。凡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过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家,皆已具备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合法地取得了此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未能成功进行过户登记的买家则不享有对此套商品住宅主张任何权利的资格。然而,若已完成过户手续的买家与房屋出售方存在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那么其他未完成过户登记的买家便可主张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返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房屋。其次,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其他买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商品房出售方追索违约责任。在未完成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仅能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实际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又将同一房屋出售予他人时,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家以及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被出售予他人或系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最终使得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家,都有权力要求违约金,包括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和对应款项的利息、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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