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退购房定金怎么退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遇到以下五种特定情况时,所支付的定金是可以退还的:首先,如果开发企业未能在认购意向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将已经被购房者认定的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最终未能顺利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那么此时,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其次,若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时,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或因为自身原因,使得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法律合同,由此造成该合同无效的后果,开发商同样需要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负责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另外,当买卖双方就正式合同、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条款内容产生分歧,但这种分歧与认购意向书中的规定无关,进而影响到合同正式签署的进程,此时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全数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再者,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导致买卖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署,那么开发商也需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并非由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那么开发商也必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退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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