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测量面积极限差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房屋实际面积与合约面积之间所产生的误差在百分之三的范围之内是被普遍接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严格规定,如果出卖方交付给购买者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相异的话,那么只有当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时,才能按照约定予以解决。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新建商品房的供应方往往会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详尽的约定。若出现合同中并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则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来处理: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而如果购买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情况下,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购买者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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