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最后判给谁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存在两份均具有效力且买方均主张履行合同时,涉及到一房两卖的房产归属问题应当按照以下依次考量因素:首先,判断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已经完成;其次,察看哪方拥有对房屋的合法占有权;最后,对比各份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出卖方如再次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而导致合同目的实际不能达到时,收购房屋未成功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还可向出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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