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在前提条件上有所区别。根据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其设立无需以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顺序为基础;然而,相较之下,不安抗辩权的确立则需考虑到债务履行的前后顺序。其次,关于过错这一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加以考量;但是,设定不安抗辩权时并不需要对方存在任何形式的过错行为。最后,就时间因素而言,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已经到达履行期限;而预期违约的设置中,违约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合同正式生效后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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