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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房产延期交房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便可参考如下所述之规范加以确定: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形,依据房屋所在区域及类型相似的物业租金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或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数据来确定。当事人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寻求减免的,必须满足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金额的30%这一前提条件;反之,当事人如提出违约金过低以致于导致其遭受损失需要提高的理由,则应当立足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的,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达成协议,那么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解除权人自得知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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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