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预售证可以赔钱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房屋购买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向其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要承担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不能超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金额的一倍。换言之,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自己在买房过程中确实不知情且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必须对此负责并进行赔偿。
2.若房屋购买者明知所购房屋存在问题却仍然选择购买,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向其退还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并且还需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退还购房首付款和赔偿相应利息,而不会涉及到其他方面的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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