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可总结如下:首先,若所签署之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批准,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若未获取到预售许可证便着手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份合同将被判定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在诉讼过程中成功获得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合同也有可能在判决中成为了有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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