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院有关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房屋一次销售给两个以上买家,导致房地产买卖行为所订立之合同的预期目标无法圆满达成时,无法合法获得此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请求法院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归还其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当出现损失情况时,买方还可行使索赔权,向卖方索取其已支付房款两倍金额以下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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