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要交给房产公司吗原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购房当事人,应当始终确保自身手头拥有一份完整的合同原件。按照严谨的法律规定,凡是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所有当事人,以及那些需要利用该合同进行相关事务处理(如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备案、房地产登记、公证机关等)的各方面人士,均应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预售合同通常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被采用,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且购买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价款项之后,便可直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此,在签订了预售合同之后,在交房之时无需再次签署销售合同,而是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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