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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开发商新房违约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房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况,通用的应对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要求房产开发商采取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持续执行并履行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内容、全额补偿由此给购房者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等。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指出,“若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进一步的违约责任”。再如,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实际行动让另一方明显意识到这一点的,对方有权在合约履行期截止之前,向违约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第五百七十八条);同时,如果当事人未成功支付合约款项、报酬、租金、利息等,对方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是对方可以强制性要求其支付(第五百七十九条)。另外,依据《民法典》条文,如果由于合同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导致乙方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害,赔偿金额应该完全覆盖因为发生违约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得的额外收益;然而,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可能会引发的最大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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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