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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宁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怎么规定的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原定时间交付房产,其应按照先前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法令规定,如果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事项,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之日所在期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计算违约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对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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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2: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