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景德镇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产未能按照预定日期顺利交付使用,你有权督促制造商尽快完工。在经过书面催告且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后,如果制造商仍然未能如期交付,你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解除与该制造商之间的房屋购买协议,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制造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那么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此项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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