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心心念念的房子就延期交房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您有权向其发送书面催促通知。如经过催告后三个月内该公司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则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那么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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