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中加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购房者可采取催促手段敦促开发商尽早履行交房义务,并就具体的交房日期进行深入磋商。若经过购房者的合理催告之后,开发商仍旧未能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将享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在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情况下,他们应严格依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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